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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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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租用土地興建建築物或其他雜項工作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三個月內向管理局依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景觀管理維護要點之規定設計,並依建築法及有關法令申請建築執照,動工興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11條,申請租用土地興建建築物或其他雜項工作物的人在租約訂立後三個月內,應向管理局提出設計,並根據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景觀管理維護要點的規定進行設計。此外,申請人還需要依照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並在取得執照後開始動工興建。 參考資料: -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資料來源: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官方網站)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建築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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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租用土地興建建築物或其他雜項工作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三個月內向管理局依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