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租用土地興建建築物或其他雜項工作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三個月內向管理局依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景觀管理維護要點之規定設計,並依建築法及有關法令申請建築執照,動工興建。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11條,申請租用土地興建建築物或其他雜項工作物的人在租約訂立後三個月內,應向管理局提出設計,並根據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景觀管理維護要點的規定進行設計。此外,申請人還需要依照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並在取得執照後開始動工興建。 參考資料: -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資料來源: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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