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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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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依前條規定動工興建建築物並如限完工者,管理局得終止土地租約,並得撤銷其投資案或申請案,已繳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不予退還,土地由管理局收回另行處理。如該地上已有工事或變更地貌之情形時,承租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但其工事或變更地貌無礙於他人使用者,經管理局之准,得免負回復原狀之責。 承租人變更自建計畫而換購或換租自建建築物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這是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12條的內容。該條款規定了在承租人未依前一條的規定開始興建建築物並在指定的時間內完工的情況下,管理局可以終止土地租約,並可以撤銷其投資案或申請案。此外,已繳納的租金和公共設施建設費將不予退還,土地將由管理局收回並進行另行處理。如果土地上已有工事或變更地貌的情況,承租人應負責將其恢復原狀。然而,如果該工事或變更地貌不妨礙他人使用並經管理局批准,則可以免除回復原狀的責任。此外,如果承租人改變原本的自建計劃而選擇購買或租賃非自建建築物,則不適用前述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的網站資訊,如果承租人在承租土地後未按照計劃開始興建建築物,管理局有權終止土地租約。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承租土地後長時間延誤興建廠房的計劃,管理局可以依據該條款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以便將該土地提供給其他有興建計劃且能夠按時執行的企業。

  • 撤銷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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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承租人未依前條規定動工興建建築物並如限完工者,管理局得終止土地租約,並得撤銷其投資案或申請案,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