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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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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用土地或建築物,應以其業務需要者為限,並依約定用途使用。在租用期間內,部份或全部不需用時,應即退還管理局,不得轉租,其已繳之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不予退還,如發現有轉租、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或擅自變更用途時,原承租人除照付租金外,並應加付相當於租金之違約金。其為租用建築物或租用土地建築,未經管理局同意擅將建築物轉租他人者,並應加付相當二倍建築物或土地租金之違約金,占有人負連帶責任。管理局並得收回該出租土地或建築物。 依前項之規定退租部份土地時,須經管理局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13條,承租人租用土地或建築物時,必須符合其業務需要並按照契約約定的用途使用。在租用期間,如果部分或全部土地或建築物不再需要使用,承租人應立即退還給管理局,不得轉租或轉供他人使用。如果發現承租人違反上述規定轉租或擅自改變用途,原承租人不僅要繼續支付租金,還需支付相當於租金的違約金。如果租用的是建築物或土地並未經管理局同意擅自轉租給他人,則需支付相當於兩倍建築物或土地租金的違約金,占有人也要負連帶責任。管理局也有權收回該租出的土地或建築物。 根據我們所了解到的參考資料,並無法提供具體與這項法條相關的範例。

  • 占有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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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承租人租用土地或建築物,應以其業務需要者為限,並依約定用途使用。在租用期間內,部份或全部不需用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