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租人應依建廠計畫所需使用之土地,申請配租,並按原核定計畫一次建築使用。但有正當理由,報經管理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14條,土地承租人在建廠計畫所需使用土地時,應申請配租並按照原核定計劃一次建築使用。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並經管理局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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