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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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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租人應依建廠計畫所需使用之土地,申請配租,並按原核定計畫一次建築使用。但有正當理由,報經管理局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14條,土地承租人在建廠計畫所需使用土地時,應申請配租並按照原核定計劃一次建築使用。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並經管理局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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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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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土地承租人應依建廠計畫所需使用之土地,申請配租,並按原核定計畫一次建築使用。但有正當理由,報經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