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土地之租金,在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範圍內訂為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以下;建築物之租金依園區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其標準由管理局另行訂之。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在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範圍內,園區土地的租金訂為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以下。建築物的租金則依據園區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而其標準由管理局另行訂定。 參考資料: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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