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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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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科學工業園區內 (以下簡稱園區) 租賃土地或租、購建築物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2條,凡在園區內租賃土地或租、購建築物的情況,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如果本辦法中未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 這條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在科學工業園區內租賃土地或租、購建築物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根據這個法條,租賃土地和租、購建築物的相關事項應該依照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如果這個法條中沒有具體規定的事項,則應該參照其他法規中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2條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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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凡在科學工業園區內 (以下簡稱園區) 租賃土地或租、購建築物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