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科學工業園區內 (以下簡稱園區) 租賃土地或租、購建築物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2條,凡在園區內租賃土地或租、購建築物的情況,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如果本辦法中未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 這條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在科學工業園區內租賃土地或租、購建築物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根據這個法條,租賃土地和租、購建築物的相關事項應該依照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如果這個法條中沒有具體規定的事項,則應該參照其他法規中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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