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或申請人應自訂約之日起依約繳納土地、建築物租金或建築物價款,並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但經管理局核准於契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通知到達日之次日起繳納上述費用。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投資人或申請人在簽訂土地租賃或建築物租售合約後,應按照合約約定的時間繳納土地租金或建築物價款,並承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然而,如果在簽訂合約之前經管理局核准使用土地或建築物,則該投資人或申請人應從核准使用通知到達後的次日起開始繳納上述費用。 根據資料中的描述,管理局於93年1月28日經行政院核准後與達○公司簽訂了「土地先行使用及買賣契約書」,因此適用了該法條的例外情況。也就是說,達○公司在簽訂合約之前已經獲得了管理局的核准使用通知,因此他們應當溯及當時通知到達後的次日起開始繳納土地租金和建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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