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營運之園區事業,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自行擴建或增租建築物時,得比照前條規定繳納預約金,申請預約保留土地、建築物。 前項預約保留土地、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自預約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簽訂租約及起租手續,其所繳之預約金,依照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簽訂租約者,其所預約之土地、建築物不予保留。所繳之預約金不予退還。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7條,已營運的園區事業如果需要自行擴建或增租建築物,可以按照前一條的規定繳納預約金,並申請預約保留土地和建築物。根據該條規定,預約保留土地和建築物的具體辦理方式如下: 1. 從預約契約生效之日起,需在三個月內完成簽訂租約和起租手續。在這期間所繳納的預約金,將按照前一條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2. 如果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租約,則所預約的土地和建築物將不予保留。已繳納的預約金將不予退還。 參考資料: -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行政院公報) -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行政院公報) -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官方網站 (https://www.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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