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提供之成品,必須專供第七條所列用途之用,不得仿造、變更用途、轉讓、出售或供對外營利之用。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10條的規定,該中心所提供的成品必須專供第七條所列用途之用,並且不可仿造、變更用途、轉讓、出售或供對外營利之用。 根據台灣實務上的相關範例,例如,假設該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研製的成品是用於科研實驗的特定儀器,那麼依照該準則,使用該中心提供的成品的使用者應該只能使用該儀器進行科研實驗,不得將其仿造、變更用途、轉讓、出售或用於對外營利的目的。這樣的限制是為了確保該儀器的研發成果能夠專供科研用途,不被濫用或商業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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