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8 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對於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的文物、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的捐贈給政府的人,可以視為所得稅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並不受金額限制。這表示捐贈人可以在所得稅申報時扣除或以費用方式計算這些捐贈的金額。 第二項規定,對於前項的捐贈金額,受贈機關(構)應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並出具含有捐贈時的市價,經主管機關備查的捐贈證明所載金額來計算。這意味著對於捐贈給政府的文化藝術資產,受贈機關(構)會召開諮詢會進行審查和鑑價,並提供捐贈時的市價數據,這些資料將被主管機關備查,並用於計算捐贈的金額。 資料來源: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67)
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文物、古蹟之價值,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證明。
立法理由為鼓勵私人、營利事業等,將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與政府,爰參考英國一九七六年財政法規定以文物抵稅之規定,於本條明定捐贈文物、古蹟與政府者得依法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捐贈之金額,應由受贈機關(構)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所載金額計算之。
立法理由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為鼓勵私人、營利事業等,將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與政府,爰參考英國一九七六年財政法規定以文物抵稅之規定,於本條明定捐贈文物、古蹟與政府者得依法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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