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租稅優惠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捐贈之金額,應由受贈機關(構)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
主管機關
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所載金額計算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獎助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權益保障 §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文化環境 §1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2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租稅優惠 §2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