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依據年度工作計畫,編列年度預算,提經董事會核定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報告,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第二款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19條,該中心的預算和決算編審程序如下: 一、在會計年度開始之前,應根據該年度的工作計畫編列年度預算。經董事會核定後,應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二個月內,應將工作成果和收支決算報告提供給董事會審議。經由監事會通過後,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根據第二款規定,決算報告可以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可以送交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必要的處理。 資料來源: -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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