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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
  2. 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文化創意事業充實文化創意人才,並鼓勵其建置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發展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創意開發、實驗、創作與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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