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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1 條

  1. 1.為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
  2. 2.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文化創意事業充實文化創意人才,並鼓勵其建置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發展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創意開發、實驗、創作與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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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1條之規定,政府有責任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並且應該充分開發和運用文化創意人力資源,以整合各種教學和研究資源。政府還應該鼓勵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的研究和人才培訓。除此之外,政府可以協助地方政府、大專院校和文化創意事業來充實文化創意人才,並且鼓勵他們在文化創意相關的發展設施上進行建設,開設相關課程,或者進行創意開發、實驗、創作和展演等活動。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第110期判字第1575號判決內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1條的目的在於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並且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政府應該提供各種資源和協助,以推動文化創意人才的培育和文化創意產業的相關發展設施的建置。此外,政府也鼓勵各地方政府、大專院校和文化創意事業進行合作,以進行研究和培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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