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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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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之保存,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保存及管理原則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史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照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的保存及管理原則進行相應的處理。根據這項法條,史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該按照保存和管理的原則來管理史蹟。參考資料的範例可參考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六條所提及的史蹟保存及管理原則,以及相關的條文和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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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史蹟之保存,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保存及管理原則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