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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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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二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及史蹟清冊。 二、現場勘查紀錄。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 四、審議會會議紀錄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 五、其他相關資料。
  2. 2.前項第一款之史蹟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圖片電子檔: 一、名稱、種類。 二、特徵、保存現狀。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位置、範圍。 五、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及使用狀況。 六、區域內其他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 七、與該史蹟直接關連,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物。 八、其他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3條第2項函報備查時應具備的資料,其中包括公告及史蹟清冊、現場勘查紀錄、公聽會會議紀錄、審議會會議紀錄及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另外,史蹟清冊應載明史蹟的名稱、種類、特徵、保存現狀、登錄理由及法令依據、位置、範圍、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及使用狀況、區域內其他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與該史蹟直接關連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物,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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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二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及史蹟清冊。 二、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