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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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3條第2項函報備查時應具備的資料,其中包括公告及史蹟清冊、現場勘查紀錄、公聽會會議紀錄、審議會會議紀錄及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另外,史蹟清冊應載明史蹟的名稱、種類、特徵、保存現狀、登錄理由及法令依據、位置、範圍、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及使用狀況、區域內其他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與該史蹟直接關連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物,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公聽會名詞
-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條文
-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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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