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27條規定,本院成立年度的政府核撥經費,可以在原預算範圍內由監督機關進行調整,不受預算法第62條和第63條的限制。這意味著監督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原有預算範圍內調整經費使用,無需受到預算法其他限制的限制。具體調整的方式和調整的範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有需要,監督機關可以根據這項規定進行調整。根據最新資料,目前尚未提供有關這項規定的具體範例。
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考量文化內容策進院成立之年度,倘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爰予明定。
考量文化內容策進院成立之年度,倘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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