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並應限期補正。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0條,值勤檢察官應加以必要處置,對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的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若訴訟程序有欠缺的情況,應限期進行補正。根據該規程,值勤檢察官在調查犯罪行為及採取相關措施時,應該確保程序的正確性,並在發現欠缺時及時予以補正,以保證訴訟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檢察官的行為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符合個人基本人權的保障。著錄案例及參考資料可參考職業法官考試便覽刑事法學解題破法及詳解(初級)範例解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3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35號刑事判決等判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