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勤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勤簿,於翌日上午送請檢察長核閱。
根据《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9條,值勤人員承辦的案件,應該填寫值勤簿,並在隔天上午送交檢察長核閱。這樣可以確保案件的處理程序得到監督和紀錄。例如,如果一個檢察官在某天值勤時收到了一個案件,根據規定,他應該在隔天上午將該案件的相關資料填入值勤簿中並交給檢察長進行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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