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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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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2條,值勤檢察官如果在值勤處理案件時遇到應該自行迴避的情況,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向檢察長報告。然而,在遇到急迫情況時,仍應先進行必要的處理。提供一個範例是,如果一位值勤檢察官的親屬是案件的被告人,這就是應該自行迴避的情形之一。在這種情況下,該檢察官應該立即報告給檢察長,並由其他檢察官處理該案件。

  • 自行迴避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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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2 條規定:「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