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2條,值勤檢察官如果在值勤處理案件時遇到應該自行迴避的情況,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向檢察長報告。然而,在遇到急迫情況時,仍應先進行必要的處理。提供一個範例是,如果一位值勤檢察官的親屬是案件的被告人,這就是應該自行迴避的情形之一。在這種情況下,該檢察官應該立即報告給檢察長,並由其他檢察官處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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