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3條的規定,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有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看守所和少年觀護所的職責。此條款明確了檢察長對於本地區司法的監督權力。 根據這個規定,地方檢察署檢察分署檢察長的監督範圍僅限於該檢察分署。這意味著檢察官的監督由各個地方檢察署的檢察長負責。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3條所述,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有關檢察署、檢察分署、看守所和少年觀護所的運作與執行有著監督職責。這也包括了對檢察官的監督,以確保他們執行職責的合法性和適切性。 參考資料: -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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