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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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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由檢察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 二、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書類之核定。 三、重要行政文稿之核判。 四、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分組辦事及一般人員配置之核定。 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八、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九、律師懲戒之移付。 十、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業務之聯繫。 十一、有關觀護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二、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之督導考核。 十三、鄉鎮市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四、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監督。 十五、其他有關檢察及行政事務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4 條規定了由檢察長處理或核定的事項: 1. 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2.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書類之核定。 3. 重要行政文稿之核判。 4.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分組辦事及一般人員配置之核定。 5. 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6. 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7. 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8. 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9. 律師懲戒之移付。 10.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業務之聯繫。 11. 有關觀護業務之督導考核。 12. 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之督導考核。 13. 鄉鎮市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 14.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監督。 15. 其他有關檢察及行政事務之處理。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4 條,檢察長有權處理或核定上述事項。其中,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監督的範例可以參考「行政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703 號判決」,該判決確認了檢察官在民事事件中的監督權力。 參考資料: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2. 行政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703 號判決

  • 核定名詞
  • 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行政函令名詞
  • 任免名詞
  • 懲戒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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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4 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檢察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主任檢察官、檢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