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對該檢察署辦理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6條,檢察長對該檢察署辦理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這表示檢察長有責任監督並追蹤該檢察署辦理的案件,以確保案件能在規定的辦案期限內完成。檢察長應該持續關注案件的進展,並在必要時採取相應的措施,以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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