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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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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檢察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但不採表決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7條規定,在處理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時,檢察長可以徵詢意見,並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不過,該條規定不採取表決制度。 舉例來說,如果地方檢察署面臨一個重要的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檢察長可能會徵詢所屬其他職員的意見,並召集他們進行會議討論。在會議中,職員們可以提供其觀點和建議,但最終的決策由檢察長作出,不需要通過表決的方式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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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7 條規定:「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檢察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但不採表決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