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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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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所屬高等檢察署轉報法務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8條,當檢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可以由他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將此情况報告所屬高等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再轉報法務部。這意味著,當檢察長無法執行職務時,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可以臨時代行其職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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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8 條規定:「檢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所屬高等檢察署轉報法務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