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每年應召集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舉行檢警聯席會議,以加強檢察功能。
根據問題描述,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9條規定,檢察長每年應召集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舉行檢警聯席會議,以加強檢察功能。根據我所了解的法規資料,檢警聯席會議是一種協調機制,旨在促進檢察機關與警察機關之間的合作與溝通,以加強犯罪偵查與公訴工作的效能。這種會議通常由檢察長主持,參與的人員包括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和警察局的警察官。在會議中,檢察官和警察官可以交換情報、討論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以及合作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透過聯席會議,檢察機關和警察機關可以更有效地合作,提升犯罪偵查和執法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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