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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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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 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四、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作、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擬議。 六、法律問題之研究。 七、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0 條的規定,主任檢察官掌理以下事項: 一、對本組事務進行監督。主任檢察官負責監督本組內的工作執行情況,確保事務的正常運作。 二、審核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主任檢察官有權審核本組檢察官準備的辦案書類,確保其內容合法合規。 三、審核或決行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的行政文稿。主任檢察官有權審核或決定是否執行本組檢察官準備的行政文稿,以確保文稿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擬議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的工作、操作、學識、才能的考核及獎懲。主任檢察官可以提出對本組檢察官和其他職員進行考核、獎勵或處分的建議。 五、調查和擬議人民陳訴案件。主任檢察官負責對人民陳訴案件進行調查,並提出相關擬議。 六、進行法律問題的研究。主任檢察官負責研究法律問題,以提供所屬檢察官和其他職員適切的法律指導。 七、處理檢察長交辦的事項和其他相關事務。主任檢察官負責處理檢察長交辦的事項,並負責處理其他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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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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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0 條規定:「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檢察官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