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檢察官代理之。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1條,如果地方檢察署的主任檢察官有兩人以上,其中一人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可以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理。如果只有一位主任檢察官,則可以由檢察長指定其他檢察官代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地方檢察署的領導職務可以繼續運作,即使有主任檢察官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具體的範例要根據當時的情況,但可以想像的情境包括主任檢察官因疾病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出席工作,其他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都可以代理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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