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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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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務較繁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襄助處理有關事務。
  2. 2.前項主任檢察官襄助處理有關事務時,如有意見,應報告檢察長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2 條之規定,事務較繁之檢察署的檢察長可以指定一名主任檢察官協助處理相關的事務。而主任檢察官在協助處理相關事務時,若有意見或建議,應該向檢察長報告,由檢察長進行決策處理。這條法規的範例及參考資料尚未提供足夠的內容,無法回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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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2 條規定:「事務較繁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襄助處理有關事務。前項主任檢察官襄助處理有關事務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