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24條的規定,檢察官配受案件是按照收案順序輪分或抽籤定的,如果案件性質需要特別知識或經驗,則由專股檢察官以輪分或抽籤的方式處理。但是如果在必要的情況下,檢察長可以親自處理或指定檢察官辦理。分案件及相關的分案標準是由各檢察署自行定的。如果檢察官已經配受的案件因故不能或不宜辦理,則由檢察長核定分配給次一符號的檢察官,或者改分配給其他檢察官辦理。如果主任檢察官認為檢察官配受的案件因故不能或不宜辦理,可以報請檢察長指定檢察官辦理。第一項、第三項和前項情形下,檢察長的指定應該以書面附上理由,並附在卷內或另外保存。根據第三項至第五項的規定,檢察官將案件移出或移入時,應該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的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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