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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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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配受案件,按收案順序輪分或抽籤定之,案件性質須有特別知識或經驗者,由專股檢察官以輪分或抽籤為之。但檢察長於必要時,得親自辦理或指定檢察官辦理。
  2. 2.指分案件及相關之分案標準,由各檢察署定之。
  3. 3.檢察官已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或不宜辦理者,由檢察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檢察官或改分其他檢察官辦理。
  4. 4.主任檢察官認為檢察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或不宜辦理者,得報請檢察長指定檢察官辦理。
  5. 5.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情形,檢察長之指定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並附於卷內或另卷保存。
  6. 6.檢察官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24條的規定,檢察官配受案件是按照收案順序輪分或抽籤定的,如果案件性質需要特別知識或經驗,則由專股檢察官以輪分或抽籤的方式處理。但是如果在必要的情況下,檢察長可以親自處理或指定檢察官辦理。分案件及相關的分案標準是由各檢察署自行定的。如果檢察官已經配受的案件因故不能或不宜辦理,則由檢察長核定分配給次一符號的檢察官,或者改分配給其他檢察官辦理。如果主任檢察官認為檢察官配受的案件因故不能或不宜辦理,可以報請檢察長指定檢察官辦理。第一項、第三項和前項情形下,檢察長的指定應該以書面附上理由,並附在卷內或另外保存。根據第三項至第五項的規定,檢察官將案件移出或移入時,應該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的新案件。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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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4 條規定:「檢察官配受案件,按收案順序輪分或抽籤定之,案件性質須有特別知識或經驗者,由專股檢察官以輪分或抽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