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5 條,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隨時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報告重要事項,並聽取指示。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可以要求檢察官報告處理事務的過程或查閱卷宗,而檢察官不得拒絕。 這一條規定強調了檢察官對上級的報告義務和接受指導的義務。檢察官必須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報告重要事項,這可以確保階級結構的順暢運作和充分的信息交流。此外,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有權要求檢察官報告過程或查閱卷宗,這也有助於確保執法程序的透明和監督制度的有效運作。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檢察官正在調查一起重要的刑事案件,他必須及時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報告調查進展情況,並根據他們的指示進行下一步行動。另外,如果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需要了解某個案件的詳細情況,他們有權要求檢察官報告該案件的處理過程或查閱相關的卷宗資料。這可以確保上級對檢察官的工作進展保持高度的監督和掌握情況,同時也可以幫助檢察官更好地理解和遵從上級的指示和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