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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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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
  2. 2.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長核定之。
  3. 3.前二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26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的指示有意見時,可以提出陳述,但如果檢察長不接受,仍然應該服從檢察長的命令。這表示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但當最終決策由檢察長做出時,他們必須服從。 2. 當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該報請檢察長核定。這表示當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在某個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時,他們應該向檢察長報告並請求檢察長作出最終決定。 3. 在前面兩種情況下,檢察長的指示或核定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並應該保留在案卷中。這表示檢察長的指示或核定應該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且需要保存在有關案件的文件中。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檢察署及其分署處務規程第26條」,https://www.judicial.gov.tw/FJUDQRY02Q/fodataidxQuery.do?foma001=000010500001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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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6 條規定:「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主任檢察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