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26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的指示有意見時,可以提出陳述,但如果檢察長不接受,仍然應該服從檢察長的命令。這表示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但當最終決策由檢察長做出時,他們必須服從。 2. 當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該報請檢察長核定。這表示當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在某個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時,他們應該向檢察長報告並請求檢察長作出最終決定。 3. 在前面兩種情況下,檢察長的指示或核定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並應該保留在案卷中。這表示檢察長的指示或核定應該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且需要保存在有關案件的文件中。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檢察署及其分署處務規程第26條」,https://www.judicial.gov.tw/FJUDQRY02Q/fodataidxQuery.do?foma001=0000105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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