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7 條的規定,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所撰擬的文件應送交給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檢察官自己撰擬的文件則直接逕送檢察長核定。檢察官所撰擬的文件,主任檢察官可以進行修正或填具意見。檢察長對於第一項文件有權進行修正,也可以指示原則命令重新撰擬後再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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