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於收受裁判正本之送達後,應依次登簿送由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閱。其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內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或抗告之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定。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28條的規定,檢察官在收到裁判正本後應依次登簿,然後送給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閱。如果檢察官不同意判決,則應在法定期間內陳明是否上訴或抗告的理由,由主任檢察官轉交檢察長核定。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的內容,可以得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某些案件中,收受判決正本後未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核閱及處理。例如,該檢察官在接受判決正本後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內陳明是否上訴或抗告的理由,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未將裁判書送交給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進行核閱。這些違規行為可能影響案件的審理程序和上訴期限的計算。 然而,根據參考資料提供的內容,我無法找到關於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28條的法規註解或司法解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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