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要之處理。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29條,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應該隨時注意所屬檢察官對於聲請羈押被告的情形。如果有不適當的情況,應該進行必要的處理。 根據此規程,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聲請羈押被告的情形有責任進行監督和處理。如果有不適當的情況,他們應該採取必要的措施來解決,以確保司法過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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