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29

快速跳轉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要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29條,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應該隨時注意所屬檢察官對於聲請羈押被告的情形。如果有不適當的情況,應該進行必要的處理。 根據此規程,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聲請羈押被告的情形有責任進行監督和處理。如果有不適當的情況,他們應該採取必要的措施來解決,以確保司法過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9 條規定:「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要之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