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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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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上訴之原因,如有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0條規定了檢察官在指揮刑事裁判執行時應注意是否存在再審或非上訴的原因。如果檢察官發現有這些原因,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並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處理。 參考資料: 根據我所查閱的內容,並沒有找到與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0條具體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該條規定的範例。我建議您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來深入了解該條規定的內容及其適用情況。

  • 裁判名詞
  • 再審名詞
  • 名詞
  • 上訴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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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0 條規定:「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上訴之原因,如有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