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上訴之原因,如有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辦。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0條規定了檢察官在指揮刑事裁判執行時應注意是否存在再審或非上訴的原因。如果檢察官發現有這些原因,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並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處理。 參考資料: 根據我所查閱的內容,並沒有找到與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0條具體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該條規定的範例。我建議您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來深入了解該條規定的內容及其適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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