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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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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一、業務之檢查。 二、確定案件之審查。 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四、法令疑義之研擬。 五、其他重要事務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2條,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在檢察長指定下,可承辦業務檢查、確定案件審查、人民陳訴事件處理、法令疑義研擬以及其他重要事務。如果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在執行上述事項時有瑕疵,檢察長可酌情減分或停分該案件。檢察署的主要職責是處理刑事案件,並確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處理。例如,一位檢察官可能會負責審查一項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並根據法律和證據來確定是否提出起訴。如果檢察長認為檢察官在審查過程中有任何瑕疵或不當行為,他或她可以減少該檢察官的分數或暫停該案件的處理。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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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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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2 條規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一、業務之檢查。 二、確定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