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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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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事務官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事務官室行政事務之監督。 二、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 三、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四、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2-1條,主任檢察事務官負責以下事項: 一、監督檢察事務官室的行政事務。 例如,確保行政事務的運作順利,包括人事、財務、行政作業等方面的監督。 二、審核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的行政文稿。 例如,檢查案件相關的法律文件、報告書、信函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標準。 三、對檢察事務官的工作、操行、學識、才能進行考核,並提出獎勵與懲處的意見。 例如,評估檢察事務官在執行職務中的表現、專業知識、工作態度等方面的優缺點,並提出相應的獎懲建議。 四、處理檢察長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務。 例如,接受檢察長所交辦的特定任務或處理與檢察事務官相關的其他事務。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該法條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法律範例來支持或解釋這些事項的更詳細內容。由於我無法查閱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2-1條的正式文件,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參考資料。請特別注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規定可能因地區而異,因此在實際應用中,應參考當地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名詞
  • 核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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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2-1 條規定:「主任檢察事務官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事務官室行政事務之監督。 二、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