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2-2 條,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檢察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受檢察官的指揮監督。這意味著檢察事務官需要服從檢察官的命令並接受監督。 2. 當檢察事務官受到檢察官的指揮時,對於重要事項,他應隨時向檢察官報告,可以使用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進行報告,並且需要聽從檢察官的指示。 3. 檢察官有權命令檢察事務官報告他們受指示處理事務的過程或檢閱卷宗。而檢察事務官不得拒絕這個命令,也就是說他們必須配合檢察官的要求。 這些規定表明了檢察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需要遵從檢察官的指揮和監督,並且應該及時向檢察官報告重要事項,並接受檢察官的指示。同時,檢察官也有權要求檢察事務官報告受指示處理事務的情況或檢閱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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