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閱。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製作的報告、筆錄和其他文件,應送交指揮之檢察官核閱。這表示檢察事務官在執行職務且製作相關文件時,需要經過指揮之檢察官的核閱。資料中並未提供與此條款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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