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及分配。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與人犯羈押登記。 三、關於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搜索票等及其他通知之製作。 四、關於案件及行政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六、關於起訴書、處分書、答辯書或上訴書等正本、繕本及其他書類之製作與其結果之公告。 七、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 八、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 九、關於各項報表之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 十、關於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 十一、關於刑事被告資料卡之製作、保管、查註。 十二、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0條,紀錄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案件的編號和分配。 2. 案卷和文件的點收、登記以及人犯羈押登記。 3. 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搜索票等文書以及其他通知的製作。 4. 案件和行政文件的撰擬。 5. 整理、編訂和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證物。 6. 起訴書、處分書、答辯書或上訴書等正本、繕本以及其他書類的製作和結果的公告。 7. 案件文件的交付和送達。 8. 已結案卷的發送或歸檔。 9. 各種報表的製作或統計以及相關資料的提供。 10. 保證金和贓證物品的處理。 11. 刑事被告資料卡的製作、保管和查註。 12. 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到紀錄科在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中負責處理各種和案件相關的文件製作、登記、保管以及相關資料的提供等工作。紀錄科的職掌覆蓋了許多與案卷和文書處理有關的事項,確保了檢察機關相關文書的正確性和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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