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9條的規定,地方檢察署的書記處設有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和訴訟輔導科。各科設有科長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的事務,如果事務相對簡單,也可以不分科或者合併科辦事。執行科和直轄市地方檢察署的書記處的一些科的業務相對繁雜的話,也可以分股辦事。科長或者薦任股長由檢察長報請法務部派兼所屬薦任書記官。而委任股長則由檢察長報請高等檢察署派兼所屬委任書記官。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的委任股長則按照法務部授權的規定由檢察署派兼所屬委任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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