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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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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處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執行科及直轄市地方檢察署書記處各科業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
  2. 2.前項科長或薦任股長由檢察長層報法務部就所屬薦任書記官派兼之。委任股長由檢察長報請高等檢察署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
  3. 3.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委任股長,依法務部授權之規定,由檢察署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9條的規定,地方檢察署的書記處設有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和訴訟輔導科。各科設有科長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的事務,如果事務相對簡單,也可以不分科或者合併科辦事。執行科和直轄市地方檢察署的書記處的一些科的業務相對繁雜的話,也可以分股辦事。科長或者薦任股長由檢察長報請法務部派兼所屬薦任書記官。而委任股長則由檢察長報請高等檢察署派兼所屬委任書記官。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的委任股長則按照法務部授權的規定由檢察署派兼所屬委任書記官。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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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9 條規定:「書記處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