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其他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檢察長。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8條規定,當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為意外情況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書記官長指定其他適當的人員代理,並且向檢察長報告。這意味著在地方檢察署或檢察分署中,書記官長有權指派其他人員代替不能執行職務的職員。以下是一個範例,該範例符合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8條的規定: 如果書記官因為疾病不能執行職務,書記官長可以指派一個其他適合的職員代理書記官的職務,並向檢察長報告這項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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