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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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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其他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檢察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8條規定,當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為意外情況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書記官長指定其他適當的人員代理,並且向檢察長報告。這意味著在地方檢察署或檢察分署中,書記官長有權指派其他人員代替不能執行職務的職員。以下是一個範例,該範例符合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8條的規定: 如果書記官因為疾病不能執行職務,書記官長可以指派一個其他適合的職員代理書記官的職務,並向檢察長報告這項指派。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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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8 條規定:「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其他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檢察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