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7條規定,在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根據此規定,當書記官長無法執行職務時(例如因疾病或其他事故),檢察長有權指定適當的人員擔任代理,以確保檢察署或檢察分署的正常運作。這樣的指定代理人員必須是適合並有能力執行書記官長職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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