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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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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7條規定,在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根據此規定,當書記官長無法執行職務時(例如因疾病或其他事故),檢察長有權指定適當的人員擔任代理,以確保檢察署或檢察分署的正常運作。這樣的指定代理人員必須是適合並有能力執行書記官長職務的人。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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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7 條規定:「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