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該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根据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6條,書記處的職責是由書記官長負責。書記官長承檢察長之命令,處理該署的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的職員。這項規定確保了地方檢察署的行政事務能夠有效地運作,並確保書記官長能夠正確執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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