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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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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5條,觀護人在處理觀護事務時,應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的指揮監督,同時也受到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的監督。這意味著觀護人在執行觀護事務時,必須服從相應的檢察官的指示和監督。例如,如果地方檢察署檢察長要求觀護人進行特定的調查或採取某些行動,觀護人必須遵照檢察長的指示執行。如果觀護人在執行觀護事務時違反檢察官的指示或監督,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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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5 條規定:「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監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