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監督。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5條,觀護人在處理觀護事務時,應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的指揮監督,同時也受到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的監督。這意味著觀護人在執行觀護事務時,必須服從相應的檢察官的指示和監督。例如,如果地方檢察署檢察長要求觀護人進行特定的調查或採取某些行動,觀護人必須遵照檢察長的指示執行。如果觀護人在執行觀護事務時違反檢察官的指示或監督,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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