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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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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掌理左列事項: 一、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二、有關榮譽觀護人工作之指導事項。 三、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4條,觀護人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保護管束案件:觀護人負責執行與保護管束相關的案件,包括監督受保護管束人的行為,確保他們遵守相關規定與限制。 二、有關榮譽觀護人工作之指導事項:觀護人提供榮譽觀護人工作的指導,包括協助他們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與程序,並協助處理相關的問題與困難。 三、其他長官交辦事項:觀護人還需要執行由上級長官交辦的其他事項,可能涉及到協助處理特定案件、擔任相關會議的代表等。 範例資料: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4條,觀護人在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方面的職責具體而明確。例如,當某個案件需要實施保安處分,觀護人負責負責監督受保護管束人的行為,並確保他們遵守所訂定的规则和限制。這可以包括確保受保護的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不離開所指定的地點,或者在離開超過十天的情況下獲得檢察官的核准。如果被保護的人違反這些限制,檢察官有權提出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的聲請,以及撤銷假釋的報請。另外,如果執行保護管束的期間已經超過一年,檢察官需要綜合考慮每月的報告和執行保護管束者的意見,決定是否有必要繼續執行保護管束,並提出免除執行保護管束的申請。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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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4 條規定:「觀護人掌理左列事項: 一、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二、有關榮譽觀護人工作之指導事項。 三、其他長官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