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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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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七、關於鄉鎮市調解業務之協辦。 八、關於律師懲戒之移付。 九、關於公職人員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 十、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2條,文書科所掌理的事項包括: 一、印信之典守:負責管理和保管檢察署的印信,確保印信的安全和適當使用。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負責處理和管理檢察署的相關文件,包括收發文件、分配文件給相關人員以及進行文件的校對和編輯工作。 三、行政文稿之撰擬:負責起草和撰寫檢察署的行政文稿,如報告、通知等。 四、各項報告之彙編:負責整理和編輯各種報告,包括彙編相關資料和報告。 五、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負責籌劃和組織檢察署的會議,並記錄會議內容和決定。 六、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負責規劃和執行推廣法律常識的工作,如舉辦法律講座、宣導活動等。 七、鄉鎮市調解業務之協辦:協助處理和協調鄉鎮市調解業務,協助調解人進行相關工作。 八、律師懲戒之移付:處理律師懲戒案件的相關事務,如移送相關文件和資料給相關單位。 九、公職人員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負責審查公職人員候選人的消極資格,確保候選人符合相關資格要求。 十、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處理其他與文書事務相關的事項,以及檢察長交辦的任務。 以上資料參考了《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 記錄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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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2 條規定:「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