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研究發展業務之辦理及督導。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及審核。 三、關於列管計畫之編擬、建卡、考核、評估及輔導。 四、關於列管案件之追蹤管制。 五、關於案件進行及一般業務之檢查、催辦。 六、關於檢察官蒞庭執行職務情形之登記。 七、關於公文時效之管制及統計。 八、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輔導及管考。 九、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事項。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3條規定了研究考核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負責研究發展業務的辦理和督導。 二、編擬和審核年度工作計畫。 三、編擬、建立、考核、評估和輔導列管計畫。 四、追蹤和管制列管案件。 五、檢查和催辦案件進行和一般業務。 六、登記檢察官執行庭審職務的情形。 七、管制和統計公文時效。 八、推行、輔導和考核為民服務工作。 九、其他與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事項相關的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研究考核科的職責是確保檢察機關的研究發展業務得以順利進行。舉例來說,他們負責監督檢察官的研究計畫、評估列管案件的執行情況,以及監控公文的時效等。此外,他們還需要推行並輔導檢察機關的為民服務工作,並處理長官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