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經費之出納。 二、關於法收款之收入。 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 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 五、關於財物之購置、保管及發給。 六、關於公有房舍之修建及分配使用。 七、關於實物配給之辦理。 八、關於同仁福利之研辦。 九、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及考核。 十、關於法律影片之放映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4條,總務科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關於經費的出納:總務科負責處理相關經費的收入和支出事務。 二、關於法收款的收入:總務科負責處理相關法收款的收入事項。 三、關於贓證物品的保管:總務科負責處理贓證物品的保管事務。 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的出納:總務科負責處理案件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的出納事宜。 五、關於財物的購置、保管及發給:總務科負責處理財物的購置、保管和發放事務。 六、關於公有房舍的修建及分配使用:總務科負責處理公有房舍的修建和分配使用事項。 七、關於實物配給的辦理:總務科負責處理實物配給的辦理事項。 八、關於同仁福利的研辦:總務科負責處理同仁福利的研究辦理事項。 九、關於駕駛、技工、工友的管理、調配、訓練及考核:總務科負責管理、調配、訓練和考核駕駛、技工和工友等人員。 十、關於法律影片的放映事項:總務科負責處理法律影片的放映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總務科負責處理其他與總務相關或由長官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https://www.moj.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2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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