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圖書、報刊之徵集、閱覽及管理。 二、關於法令規章、解釋、判例、法律問題研討紀錄及其他法規資料之徵集、分析、分送及管理。 三、關於檢察書類及相關資料之蒐集及編輯印行事項。 四、卷宗之編號、建檔及保管運用等事務。 五、其他有關資料之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5條規定了資料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徵集、閱覽和管理圖書、報刊。 2. 徵集、分析、分送和管理法令規章、解釋、判例、法律問題研討紀錄和其他法規資料。 3. 蒐集和編輯印行檢察書類和相關資料。 4. 卷宗的編號、建檔和保管運用等事務。 5. 其他有關資料的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資料科的職責主要是負責檢察機關內各種資料的徵集、管理、分析和編輯工作。他們也負責卷宗的編號、建檔和保管,以及其他與資料相關的事務。這些工作的目的是確保檢察機關能夠妥善處理和利用各種資料,以提供支援檢察活動所需的資訊。 參考資料: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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