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 二、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執行。 三、關於服務台(處)工作之研擬及執行。 四、關於輔導訴訟當事人聲請事項。 五、協助推廣平民法律扶助事項。 六、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事項。 七、其他有關訴訟輔導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6條的規定,訴訟輔導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研議有關為民服務工作的年度重點項目。 2. 策劃和執行為民服務工作。 3. 研擬和執行服務台(處)工作。 4. 處理輔導訴訟當事人的聲請事項。 5. 協助推廣平民法律扶助事項。 6. 協調有關為民服務工作的事項。 7. 處理其他與訴訟輔導相關的事項或由長官交辦的事項。 這些事項是訴訟輔導科的工作範圍,根據該部門的職掌,他們負責研議和執行為民服務的相關工作,提供輔導給訴訟當事人,並推廣平民法律扶助等各項事項。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訴訟輔導科能有效地為民服務,並協助解決訴訟相關問題。 資料來源: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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